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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擅自停缴公积金 可索赔房贷利息损失吗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6-04-01  浏览量:255

单位擅自停缴公积金 可索赔房贷利息损失吗

前不久,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状告自己的前单位,理由是单位停止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案情介绍:

2012年底,陈女士入职了北京某公司。2014年底,该公司停止了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陈女士在2014年12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发现,由于公司停止缴纳公积金,导致其公积金账户冻结,无法为其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能使用陈女士配偶的账户申请贷款。这导致已经发生了8个月的贷款利息差额损失达一万余元。故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陈女士所在的公司在2014年9月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停止为陈女士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是,陈女士主张的购房贷款利息损失与公司的侵权行为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陈女士的财产损失应只限于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进行单位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律师提示:

首先,在本案中,因为被告公司未举证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存在,在2014年9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无理由停止履行为陈女士缴存、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一行为侵害了陈女士对其住房公积金所享有的财产权,造成其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应当格外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所认可的因果关系是指以违法行为为原因,损害事实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结合本案,陈女士在其住房公积金2014年9月停缴、2014年11月更换工作后才决定买房,而是否购房、购多大面积的房、首付比例、商贷多少、还款年限等问题都是自己其自己来决定的,在最终商业贷款的利息是否产生及数额多少的问题上,陈女士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故不能认为其所主张的购房商贷损失完全是由公司造成的,公司的行为与购房商贷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法律一般不支持间接损失,本案房贷利息损失即属于间接损失。

最后,本案中陈女士的单位停缴造成的损失是2014年9月之后至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解除期间的单位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陈女士如果此后到其他单位工作,法院应当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失的时间计算应当从单位停止缴存公积金之日起到陈女士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对陈女士提出的超出上述数额的损失要求,法院难以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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