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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扮快递员抢劫前女友 被认定入户抢劫判刑12年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6-04-08  浏览量:156


现年38岁的章超是辽宁人。1996年,年仅19岁的他因犯罪被判刑,直至2012年5月才获得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0月。出狱后,章超来到湖南长沙谋生。

2014年2月,章超在某交友网站上认识了被害人吴虹(化名)。因互生好感,两人决定见面。然而,见过几次面后,章超便以母亲生病、修车等理由向吴虹借钱。吴虹由此产生反感,拒绝与章超继续交往。章超心有不甘,仍多次打电话给吴虹,甚至跟踪到她家楼下。

2014年4月14日13时许,吴虹在家休息。一男子敲门,声称是送快递的。因为有网购的习惯,吴虹便将房门打开,看见一个戴着鸭舌帽和大墨镜的男子手捧鲜花。吴虹正准备验货签收时,该男子突然抽出一把水果刀,左手搂住吴虹的脖子,右手持刀抵在吴虹脖子上,叫她不要出声,并强行将她拖进房内,用透明胶带将她手、脚等部位捆住,威逼她说出多张银行卡的密码。

在给吴虹喂食2粒安眠药丸后,该男子打扫了房间、清理了现场,随后将吴虹反锁在屋内,并携带其手机、钥匙、银行卡等物品离开,在多家银行共取款1.3万元。取款后,该男子委托他人将吴虹的手机、钥匙、银行卡、新写的借条等物退回。后来,警方经过调查,该男子就是吴虹的前男友章超。2014年4月22日,章超被抓获归案。

2014年10月30日,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对章超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并指控其行为系“入户抢劫”。2015年5月21日,该案一审宣判。判决认定章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章超是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进入被害人住所,因此对检察机关“入户抢劫”的指控不予认定,判决撤销章超的假释裁定,最终以抢劫罪作出判决。

一审后,雨花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没有认定章超“入户抢劫”的事实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决定抗诉。长沙市检察院经过梳理全案证据、提审被告人和询问证人后,认为雨花区检察院的抗诉正确,予以支持。2015年5月28日,检察机关就此案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此抗诉案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认定章超系“入户抢劫”,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对章超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合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主任杨志峥律师点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杨志峥律师指出,本案中的章某刀到挟持吴某进入吴某房间,并以强迫的方式要求吴某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其行为及主观目的上构成入室盗窃的标准,依法应以入室盗窃定罪处罚。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佳蕊

校对/编辑:付  薇

审核:阿致刚

2016年4月7日

(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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