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一房二卖”被刑拘 这合法吗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6-04-15 浏览量:197
案情回顾:
2015年2月,王某丈夫为投资工程,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向吴某借款35.6万元,后因工程亏本无力偿还。迫于追债的压力,在两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夫妇将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先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双方签订了售房合同,但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后,王某夫妇又将该房以35.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双方签订了售房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今年2月,李某和吴某因该套房产权属多次发生争执,反复报案,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3月16日,王某的妹妹向镇雄县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办案检察官根据申诉书上的内容判断,王某与李某、吴某等人的债务纠纷属典型的民事纠纷,应由民法调整,不宜对一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维护申诉人的正当权益,检察院立即协调公安机关查阅卷宗,进一步审查后认为王某“一房二卖”虽不当,但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实质是无力还款的抵债之举,既不符合诈骗罪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对民事领域经济纠纷进行刑事调查,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
3月18日,该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3月23日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随后,王某终于被无罪释放。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件。“一房二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由于我国物权法采用的物权变动原则是合意加公示原则,即除了当事人就债权达成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交付或登记等法定形式。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并未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其所有权仍为王某所有,王某有权再次向吴某出卖该房屋,其对该房屋的处分权限并无限制,故不能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刘某对房屋的所有权,对于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均应当属于有效的买卖合同。
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之前,李某与吴某都不能直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合同的买受人,两人都处于平等债权人的地位,可以随时向王某请求履行债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外,对于此前公安机关对王某采取的错误拘留的行为,王某也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 莹
校对/编辑:付 薇
审核:阿致刚
2016年4月8日
(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