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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排水管道渗漏 业主诉邻居被驳回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6-04-15  浏览量:167


案情回顾:

孔先生、魏先生分别居住在同一楼宇的8号9号房屋。孔先生起诉称9号房屋排水管道发生渗漏,下雨时水槽积水下渗造成8号房屋受损。要求魏先生停止侵权,防止渗漏,赔偿漏水修理费。魏先生称,漏水问题在2004年已经解决,当年孔先生就曾就漏水问题起诉至法院,法院进行闭水试验结果为没有漏水情况,法院应驳回,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诉争区域内唯一的给排水设施仅有连接上下楼层的排水管道,该管道外壁锈蚀严重,且类似漏水现象在该楼内还有多户。如管道壁不因锈蚀出现破损,管道内排放的雨水不可能出现在管道外壁。该排水管道系用于排放顶层楼板积水的公共排水设施,其相关权利和管理责任方为公共区域的产权方或责任方。故孔先生所诉主体存在偏差。此外,根据孔先生自述,诉讼期间,相关后勤或物业管理部门已进行维修至不再渗漏。综上,孔先生要求停止侵权、防止渗漏之诉请,诉讼主体对象不符,且已不存在侵权现象,故法院不予支持。

诵盈点睛: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因漏水引起的相邻关系案件。由于漏水位置处于穿过上下两层房屋的排水管道处,漏水成因和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成为该案件审理的焦点。

一般来说,漏水致害案件中漏水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业主装修、改造、使用不当导致漏水;

2、房屋建房质量问题导致漏水;

3、房屋内共有设施设备年久失修导致漏水。

上述三类漏水成因分别使用不同的法律关系。 经法院查明确定本案的漏水成因应为排水管道壁锈蚀后破损导致管脑内排放的雨水外渗。

对于此类相邻关系的案件,应先行确认排水管道的物权归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房屋内部公共排水管道属于《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该部分既不属于业主专有,也非市政公有部分,属于业主自然共有部分,故房屋内部共有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一般而言,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由该楼宇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因此,该类漏水致害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为涉诉楼房的产权方或管理房。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  莹

校对/编辑:付  薇

审核:阿致刚

2016年4月11日

(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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