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顾客银行内摔倒 摔坏的手镯谁来赔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6-04-15 浏览量:262
李女士去银行办理业务,因银行地面有水湿滑摔倒,摔碎佩戴8年的手镯。李女士称,经珠宝城询价,手镯最低成交价为15万。因赔偿问题与银行未达成一致,李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4月9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案情回顾:
去年9月2日,李女士到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业务,由于营业场所内的花盆漏水,地面湿滑,她不慎滑倒受伤,而手上佩戴的翡翠手镯摔碎。随后,银行负责人将李女士送至医院治疗,医疗费由银行负担。
李女士称,手镯是2007年,她的表姐赠送的结婚礼物,对她极具有纪念意义,已经佩戴8年,该手镯更加翠绿圆润,价值不菲。就翡翠手镯赔偿事宜,双方于今年1月21日共同到银行指定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万特珠宝城进行询价,在该珠宝城中的祥中萃珠宝店内找到相类似的手镯,寻得该手镯最低成交价为15万元。
为此,李女士将农业银行起诉到顺义法院,根据被告方提供的相近似的手镯价的最大折扣六折主张赔偿款1116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某银行辩称,该支行作为营业网点,有固定的保洁人员进行卫生打扫,对地面的湿滑情况定时清理,已经尽到营业场所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此外,原告作为正常成年人,其对地面的湿滑程度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因自身原因滑倒,应当承担其自身过错责任。银行认为,玉镯的真实价值需要经过评估进行确认。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诵盈点睛: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本案是一起公共场所内因顾客滑倒造成的物品损害求偿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针对此类情形做出了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本案已知的案情上看,银行具有责任,但责任大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点:
首先,银行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义务。比如,这家银行的地板是否有防滑的措施。花盆漏水后保洁人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清理,并在显眼位置明确注释“小心滑倒”的字样。这些注意事项银行是否做到,都关系着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次,李女士对所佩戴的贵重物品是否进行了及时申报和妥善保管。李女士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具有安全意识,尽量避免自身损失。其所佩戴的玉镯属于贵重物品,李女士对该物品应该具有特别的保管责任。就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而言,无论是贵重物品抑或通常物品,其均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在其并未知晓消费者携带贵重物品的情况下,其安全保障义务是有一定限度的,与其可以预见或者可得利益是相适应的,并非是无度的或者过高的。
一般来说,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上看,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其收费标准应当是相匹配的,而一般水平的收费标准又与提供一般水平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匹配。如果对其要求过高,可能导致正常的营业活动都无法进行。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 莹
校对/编辑:付 薇
审核:阿致刚
2016年4月11日
(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