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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遭六旬老汉猥亵 被家长意外发现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6-06-12  浏览量:158


河南籍六旬老汉李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做保安。2015年11月某天,家住大兴区的5岁女童小王,因追宠物狗走进邻居李某租住的房间,李某以按摩为由,脱掉小王的裤子进行猥亵。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5月31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现年63岁的李某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出租屋内,2015年11月1日下午,李某在大兴区黄村镇立垡村一出租房内,将重庆籍5岁女童小王的裤子脱至膝盖处,抚摸小王的私密部位。

11月4日晚上,小王的母亲郭某在给女儿擦洗身体时,觉察女儿有些害羞,便询问缘由,小王回答道:“上周日我去隔壁院子里玩,碰到一个老爷爷,我看到老爷爷的屋子里面有小狗,就到他的屋里面去玩,然后老爷爷把我的裤子脱了下来,说要给我按摩。”听到女儿的回答,郭某继续追问细节后,认为女儿遭到了猥亵,次日便带着小王报了案。当日,李某被传唤到案。

2016年1月11日,李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一审庭审中,李某辩称其无意中摸了小女孩的头部和后背,没有触摸其他地方。其辩护人的辩护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无违法犯罪前科,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且其年老体弱,身患多种严重疾病,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李某具体犯罪情节,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庭审中,李某认为原判认定其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符,其没有对小王实施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的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李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李某无罪。

经审理,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大多数的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受害人与被告人在案发前就已经认识,有的甚至是受害人父母的“朋友”,被告人往往利用其与受害人相识、受害人及其家长对其无戒备等机会,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而此类案件发生后,却存在发现难、侦破难、定罪难的特征。因未成年人或受到被告人恐吓、或出于害羞心理,不敢或不愿告知家长,导致侵害罪行长期未被揭发,侵害持续数月甚至数年。

杨志峥律师呼吁,要注重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提高孩子拒绝诱惑、自我保护的能力。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留心观察孩子日常行为表现,畅通亲子沟通渠道,确保孩子在遭受侵害时能第一时间向家长报告,在得知孩子遭受侵害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注意留存孩子衣物、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  莹

校对/编辑:付  薇

审核:阿致刚

2016年6月3日

(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由杨志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志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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