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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峥律师亲办案例
驾驶者酒后上路细心民警顺利查获
来源:杨志峥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8
浏览量:204

基本案情:201412819时许,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某某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庆县湖北路时被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查获,后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结果: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128日起至201439日止;罚金已缴纳)。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无视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的酒精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经检测被告人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1mg/100ml。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本案中,被告人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已超过0.8mgml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危险驾驶罪其中情形之一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温馨提示:

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于自身与公共安全存在潜在的危害性,驾驶者醉酒后开车就是一种冒险,不负责任的表现。国家近些年来采用积极的措施治理酒后驾驶的行为就是将危险降到最低,有效保证人民安全。

以上内容由杨志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志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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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志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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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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