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违规装车让儿子顶包儿子拒绝下理智处理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7-01-24 浏览量:228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现年47岁,驾照准驾车型为C1。2016年5月31日13时许,他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大型搅拌车给某工地送料。由南向北行驶至254省道巨野县某路段时,一辆对向而来的小型面包车突然向右方靠来,刘某急忙打方向盘躲避,由于用力过猛,搅拌车发生侧翻,瞬间与面包车车头相撞。刘某从驾驶室里爬出来,看到对方车头损毁不堪,担心交警赶来发现自己的准驾车型与事故车辆不符,迅速离开了现场。随后,他用妻子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称儿子小刘送料发生车祸,请求交警处理现场。小刘赶到家后,刘某嘱咐有B2驾照的儿子替自己投案,小刘没有答应。他告诉父亲说,“顶缸”是包庇罪,搞不好俩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唯有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争取受害的人谅解,才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天,在小刘的陪同下,被告人刘某向警方投案,对自己交通肇事逃逸供认不讳。经鉴定,小型面包车驾驶人李某当场死亡,李某妻子及儿子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该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结果:近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违反交管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儿子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面对父亲的不正确的提议,他保持理智清醒的头脑,并且帮助其父亲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方法。每个人难免会犯错误,但是面对错误应该如何认识、解决体现了一个人的智慧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