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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抵挡的利益 八旬老人容留他人卖淫获刑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7-01-24  浏览量:374

基本案情:奉某系xx村人,年满80 岁,系农村五保户,生活较为困难。2014年以来,被告人奉某在其位于宁远县xx村自己家中,提供房间和床铺、脸盆、桶、毛巾、热水等便利条件,多次容留妇女卖淫,每次收取卖淫女台费5元作为报酬。2015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宁远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奉某家中将奉某和正在卖淫的卖淫女等人抓获。

法院审理结果: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卖淫一案,对被告人奉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被告人奉某多次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案中涉及到的是容留卖淫罪,所谓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在案件中,2014年以来,被告人奉某在其位于宁远县冷水镇云潭村自己家中,提供房间和床铺、脸盆、桶、毛巾、热水等便利条件,多次容留妇女卖淫,每次收取卖淫女台费5元作为报酬。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温馨提示

该案件值得一提的是犯罪者竟是八旬的老人老者对于社会的认知程度应该很清楚但是依然知法犯法关键是看到有利可图其实很多时候正是因为诱人的利益才让人走上犯罪所以我们应该时刻把法律的红线在心中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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