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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胜诉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4-10-16  浏览量:22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海民初字第24998号

原告陈某,男,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杨志峥,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住北京市,

被告:北京A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北京A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陈某诉称,王某向我借款并出具借款协议,后清偿了部分,其余部分至今仍未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北京A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我借款人民币129万元,利息人民币64. 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某、北京A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陈某所述属实,同意调解解决。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陈某欠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九万元。
二、王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二十二日内支付陈某利息人民币六十四万五千元。
三、A公司对本调解书主文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及纠纷。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零八元,由王某、A公司共同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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